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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韩东晖:话语推论与规范性哲学

发布时间:2024-01-29

图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年1月20日,由山西大学江怡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组织的“中国分析哲学史研究线上系列讲座”第19讲,特别邀请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兼职)韩东晖作题为“话语推论与规范性哲学”的学术报告,红足1—世足球网院长尤洋教授主持,江怡教授为点评嘉宾。

尤洋教授主持讲座

  “话语”(discourse)和“推论”(discursive)是思想史上的重要主题,在当代哲学中,二者终于汇聚一处,特别是著名哲学家布兰顿对“话语推论”和“话语实践”的深入研究,使之成为规范性哲学研究中的重要议题。涉及规范性(normativity)的各种论题在西方哲学史上蔚为大观,而规范性本身作为核心议题进入哲学研究的中心和跨学科研究的重心,则是近50年来的热潮。2018年,韩东晖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组织了规范性研究专栏,提出“人是规范性的动物”的口号,推动了国内对规范性哲学的研究。最近,哲学论语中的规范性问题被评为2023年人文学科十大学术热点之一,规范性哲学研究也成为国内哲学研究的热点。

  讲座中,韩东晖首先从“discursive”(推论的)这个概念解释入手,揭示了一条从“推论”到“话语推论”的概念演化路径和认识论进路。他从分析康德哲学中这一概念的内涵和译名,到考察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从阐发布兰顿规范性哲学中关于话语推论的宏大理论,到勾勒一幅从推论到话语推论的思想脉络,深入研究这一概念在规范性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和话语推论认知的跨学科研究成果上。

韩东晖教授在讲座中

  韩东晖对“discursive”这个词给出了词源学解释,然后集中讨论了康德对“推论的”(diskursiv /discursive)哲学解释。康德认识论强调直观和概念是人类认识活动的椭圆轨道的两个焦点,打破了直观思维与概念思维彼此分离、必分高下的哲学传统,论证了二者的综合统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规范性作用。但在这个概念的理解和翻译中,主流方案是“推理的”、“推论(性)的”、“论辩的”和“论证的”等等。另一种理解则把“discursive”认识视为综合直观与概念的人类认识的特性,译为“曲行的”。他指出,在康德哲学中把“discursive”译为“推论的”是基本准确的,其特点包括“推论的”与“逻辑的”并举,推论的原理要求演绎即理性辩护,推论的知性是先验幻相的来源,以及“推论的”可称为“口授的”(acroamatic)等四个方面。因此可以说,康德已经意识到“discursive”兼具概念推论与言语活动的双重意涵和历史传统,正是“话语推论”这一概念起作用的方式,成为知性认识能力的基本特点。最重要的是,康德的“discursive”意味着与概念使用相关。韩东晖指出,正如布兰顿所强调的,从事推论活动就是运用概念,运用概念就是通过让自己受到概念形式的规则的约束,从而采取信念的和实践的责任或承诺。

  在对哲学史的回溯中,韩东晖指出,关于推论、推理与直观的详细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著作,特别是《后分析篇》。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关于“discursive”的研究路径大致有三条。第一条路径是对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继承发展,主要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第二条路径是推论与语言相关联,如斯多亚派或亚历山大的斐洛,都以不同方式区分了内在逻各斯和外在逻各斯、神圣逻各斯和人类语言,这种区分恰恰在“discursive”这个概念中获得了某种程度的结合。在新柏拉图主义者普罗提诺那里,语言与推论理性(discursive reason)在所有层次上与灵魂共同活动,从而把语言和推理的活动确立为灵魂的功能。第三条路径以17世纪英国哲学家为代表,包括霍布斯、赫伯特、洛克等人,使之成为认识论的重要概念。洛克明确把推论能力(discursive faculty)与推理能力(reasoning)等量齐观,且与直观知识相区分,以经验论的方式建立其语言与推论的密切关系。康德之所以使用“discursive”这个概念,也是因为它与直观的关系。康德把人的认识限制在感性直观与知性推论的综合统一性上,这就是“哥白尼式革命”与“开普勒式改革”的统一。但康德“缺失”的重要维度是从理性批判走向语言批判。

  由此,韩东晖进一步分析了从推论到话语推论的发展,即布兰顿的综合进路。他认为,传统的话语理论在哲学中的主要路径包含两大类型,即以哈贝马斯和阿佩尔为代表的形式语用学和先验语用学,以及以福柯为代表的话语的谱系学和考古学。“话语”(discourse)和“话语的”(discursive)由此走出了与“直观”或分立或综合的纠缠关系,在语言共同体中确立了充分的自足性,在人类交往活动中显示出语言制度作为“制度的制度”的基础地位。布兰顿的“话语推论”(discursivity)理论则独辟蹊径,将“discursive”所具有的“话语”和“推论”的双重意涵和功能真正结合起来,不仅成为语言哲学的分析手段,也成为规范性哲学的基本概念,在规范性哲学基础上汇通分析哲学和欧陆哲学传统。

  最后,韩东晖重点概括了话语推论与规范性哲学的密切关联。人之为“从事话语推论活动的生物”(discursive creature)与“人是规范性的动物”,其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在话语推论、理由空间、遵守规则、社会实践等四个规范性概念的基本要素中,话语推论是第一位的,离开了言语行为和概念推理,规范性也无从谈起。这是因为以话语形式表达的言语行为、概念性理解和清晰阐释活动在各个领域、层面和过程中建立了规范性的地位、资格、身份等,产生了制度性事实,构建了制度性实在。因此可以说,话语推论承诺的统一性就是规范性的统一性。总之,承认自己,也承认他人,把自己、也把他人当作话语推论性的存在,把责任和权威赋予他人,也赋予自我,达成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和解,为实现人格自由、道德主体性的自由和社会自由提供规范性原则,这就是话语推论的规范性哲学内涵。

  在评议环节中,江怡从词源学上追溯了discursive概念的意义变迁和理解,并强调指出,这个概念在哲学上的主要意义蕴含着理性分析的基本要素,也就是将一些复杂的表达式分解为简单的或更基础的表达式,这表现为分析推理的方式。这就是将推理方式看作必须加以有意识地使用的方法,而不是使用直观的方法。由此,江怡认为,discursive概念应当包含两个要点:它是一种分析的方法;它是与语言和逻辑相关的,是一种语言修辞方法,也是一种论辩的方式。随后,江怡阐述了康德意义上的discursive,认为其中包含四个方面:其一与直观能力相对,但它们都是人类的认识能力,康德更为强调知性的discursive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具有高于感性直觉的作用;其二与逻辑和概念相关,但不同于(演绎)逻辑推理和概念思维,而是更为一般的知性能力;其三与语言有关,但不是一般的语言能力,而是通过语言推理得到知识的能力,因而是一种论辩能力;其四与regulative相关,而不是与constitutive相关,前者是范导性的,后者是建构性的;前者与经验的存在相关,后者则与经验的表象相关。

江怡教授做讲座点评

  最后,江怡提出了三个相关问题。第一,discursive和discursivity的译名区分;第二,discursive如何成为规范性哲学的概念;第三,作为人类本性之推论与人类理性之推论之间的关系如何。

  韩东晖对以上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其一,对discursive的翻译,在康德之前和康德时期着重将它翻译为“推论”,在当代哲学中把它翻译为“言语推论”或“话语推论”,这符合此概念的演化轨迹。其二,当我们在讲言语推论时,并不是仅仅在讲语言,而是是一种言语活动。因此,更准确的说,言语推论活动或实践是规范性的一个基本概念。其三,discursive既是人类的本性又是人类理性最集中的代表。正是由于它成为人类理性的标志性基本构成要素,它也成为人之为人的基本特征。

  在提问环节中,韩东晖针对如何区分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人们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作出解释。他认为,两者的区别是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区别。行为的内容主要是它所包含的话语内容、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履行的承诺,内容要与方式相适配和协调。

  讲座采取线上直播的形式,由清华大学学说直播平台进行,持续近三个小时,来自全国各高校和各专业的4000多名师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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