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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21 浏览次数:



2012-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实施,加强对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更好地为山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分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基地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基地项目要在凝练研究方向,整合队伍的基础上,围绕重点研究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申报,并要求特色突出,有预期的标志性成果。基地项目所在高校须根据省教育厅的资助经费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科研经费。

 

一般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资助经费项目主要用于支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应用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提供,学校适当配套,并鼓励合作单位提供经费。自筹经费项目由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特色、兴趣,自主选题,项目经费由学校或合作单位提供。

 

第四条  山西省教育厅科技处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省教育厅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同时,各高校也应设立并实施本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在实施可持续发展、山西综改试验区建设、科教兴晋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

 

第八条 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符合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意见;

 

(三)项目具有与国家和我省相关项目衔接的明确前景;

 

(四)项目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文明风尚、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弘扬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创新有重要作用。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基地项目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承担项目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研人员、申请学校的兼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基地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一般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重点支持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申请人不得同时主持一项以上或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

 

(四)项目组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基地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每年有充足的时间在基地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其中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五)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校只能申报一般项目的资助经费项目,各高职高专院校和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一般项目的自筹经费项目。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定期下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及其它相关要求。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方案及可行性、资料准备情况及年度计划内容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五)各高校应将《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须向专家组陈述和答辩。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研究积累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二)项目以关键性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三)预期能产生有深度、有分量,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精品力作,或提交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决策咨询报告、策划方案。基地项目的预期成果中还应有建立若干大型资料库的内容;

 

(四)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立项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立项项目的名单,并下文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提供开展项目必需的基本条件,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项目按计划、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备案。一般项目对项目申请者的最高支持周期为2轮。

 

第十七条  经费由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并下拨,超支不补。项目承担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完成《申请书》中的研究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九条  拟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五章  结项验收、成果鉴定和推广

 

第二十条  项目应在规定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结项验收。基地项目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可由高校自行组织验收,报省教育厅备案。项目结项验收以《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项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SCICSSCI收录);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结题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资助经费项目发表1篇以上论文,且被SSCICSSCI收录;自筹经费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

 

(二)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

 

(三)产出高水平的应用性成果,研究报告、咨询报告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成果采用部门一般为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规模化以上大型企业)。

 

(四)参加软科学科技成果验收并顺利通过。

 

第二十四条  基地项目结题验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产出高水平的应用性成果,研究报告、咨询报告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成果采用部门一般为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规模化以上大型企业);

 

(二)发表3篇以上论文,且被SSCICSSCI收录。

 

第二十五条 与本资助有关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PSSR”)字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项验收材料。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学校应将项目验收意见、最终成果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 没有按时结题、验收或未经省教育厅同意而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省教育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对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给予持续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申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一份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山西省教育厅2008年印发的《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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