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特根斯坦观点来修正中文房间思想实验*
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通讯》2014年第4期
樊岳红
(红足1—世足球网,山西太原 030006)
摘 要:塞尔用中文房间思想实验说明机器不能思维,而维特根斯坦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提出机器不能思维,二者殊途同归,但论证的路径与方法却很不一样。塞尔认为机器不能思维在于它产生不了理解,因为理解依赖于特定的生化反应。而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表明,理解是一种外在的语言现象。理解是由语言所产生的社会现象,是语言及其语境所建构的产物。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 中文房间论证 语言 理解 语境
[中图分类号]N031;TP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0-0763(2014)04-0044-07
20世纪80年代塞尔(J. R. Searle)为了反驳强人工智能关于机器能思维的问题,提出了著名的“中文房间”思想实验,该思想实验已成为当代心灵哲学、人工智能经典的哲学论证。其实这个问题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由维特根斯坦提出过。因此,本文拟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外在论、意义理论、理解理论及感质理论出发对中文房间思想实验进行一些修正。
一、理解究竟是生物现象还是语言现象?
对智能仿真的研究带来了许多认识论和伦理问题。关注这些问题的哲学家们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1)程序将永远不能够模拟人类的智慧,因为机器缺乏意识和意向性,代表人物有斯克里文(M. Scriven)、德雷福斯(A. Dreyfus)、塞尔;(2)程序在某些领域已经体现了智能行为,只要在适当的时候它有可能处理更大领域的问题,代表人物有霍夫施塔特(D. R. Hofstadter)、沙克尔(R. Schank)、维诺格拉特(T. Winograd)。虽然双方都认为计算机在模拟行为上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机器有创造性并且它们有可能思维的话,那么程序是否可以超越单纯的模仿人类的行为?
1980年塞尔对于功能论提出了相当有名的批评,文献上称为中文房间论证,该论证不是诉诸于语言的生产性,而是诉诸心智的语意性质反驳强人工智能①,对该实验解读如下:
塞尔被锁在一间只有一个窗口的屋子里,他只懂英文,对中文则一窍不通。屋子里有各种各样的纸片,上面有一些字符。通过窗口,人们可以递给他有字符的纸片,他也可以通过窗口把纸片递出。屋内还有一本英文规则书,是用英文书写的,通过这本规则书,塞尔可以知道如何为这些字符配对,而这些字符总是通过它们的形状或形式来得到确认。例如,一条规则指示他:给他递进“草”字时,他应当送出“绿”字。规则书中还规定了许多更为复杂的字符配对序列,但是只有在第一步和最后一步上才涉及到把纸片传递入和传递出房间。就屋内的塞尔而言,“草”和“绿”这种类型的字符都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图形;而对于屋外的中国人来说,“草”和“绿”都有其自身的涵义。根据中国人的理解,对于从窗口递入的问题,屋内的人已经将答案递出,因此,他们便认为屋内的塞尔是理解中文的,但是塞尔本人对此一无所知,他所做的只不过是按照规则书进行图形匹配而已。
那么,塞尔问:在这个实验中,是什么地方出现“理解中文”这个心理现象呢?因为“理解中文”这种认知机制必定涉及中文的语意性质,然而计算机的操作不涉及任何语意性质。因此,塞尔认为,计算机不可能说明这种涉及语意性质的认知机制。因此,这个思想实验的论证思路建构如下:
(1)计算机程序完全是句法的;
(2)心灵是语意的;
(3)句法和语意是不同的,并且句法不足以构成语意。
所以,计算机程序不可能拥有心智,亦即计算机不能思维。
中文房间中的塞尔不懂任何中文,他仅凭规则手册书来回答问题,该手册指导他顺利地通过用中文提出的问题。同样试想一台机器,这台机器能回答中文问题,但并不懂中文。塞尔用这个思想实验说明:程序没有意向性,对于行动者而言实例化程序是可能的,但其不可能赋予机器以意向性([1], p.340)。这是由于塞尔认为意向性是理解的必要条件。程序的实例化并不足以构成理解,因为符号的形式化操作没有任何意向性,纯粹程序操作不足以掌握人的心智运作。塞尔主张所谓的生物自然主义,意向性是一种生物现象,大脑的因果能力产生了意向性,但大脑的因果能力不能在实例化的计算程序中来具现,因此,机械式的程序不能产生任何意向性([2], pp.203-204)。
普特南认为,相对于不明确的心理基质而言,如果我们接受塞尔严格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理解”,那么任何科学研究的效用将还原到“理解”的机械描述层面,而心理现象与机械现象之间的差异显然可以追溯到心身问题。如果像塞尔那样理解的话,那么就可以有两个论据来反驳他:(1)在理论上,机器状态与人类状态具有可比对性。当然,神经元不同于电子基片(electrochips):逻辑和结构状态对应于心理和身体状态。因此,身心问题的解决对于目前这个问题有一种认识论的影响。(2)即使身心问题迎刃而解了,“这也丝毫不会让我们来弄清我们所生活在其中的世界”。普特南描述了逻辑和结构状态(心理VS身体)这种“等同”或“不等同”关系是不重要且“纯粹口头化的”([3], pp.72-97)。
意向性对于塞尔来说是一种内在的生物现象,但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它却是一种外在的语言现象:“我们以这种方式来使用“意义”、“相信”、“打算”,它们指涉在给定环境中的某些行为、心理状态”。这里的情况有助于我们确定话语的意义,维特根斯坦说([4], pp.147,32):
对于“是什么让画有如此轮廓”的问题,其答案是意向。但是,如果当“意欲让一个轮廓如此”发生时,我们想知道这究竟发生了什么。打算把一幅画画成如此时,它既不是心理的部分状态,也不是部分的心理过程。但这是许多行动和心理状态的组合,我们应该称之为‘意欲……’”。因此,对话语意义的投影不是意向本身。
维特根斯坦论述了关于意向性的问题,即如果从举起我手臂这一事实中抽掉我的手臂在往上这一事实外,那剩下的是什么呢?塞尔认为答案非常简单,所剩的是一种具有某种意向的内容([5], p.16)。例如,当我打算把王棋从A4移到A5,或移到任何奇数方格,或去进攻我的对手,或加快游戏进程等,这都可以以不同方式来理解话语的意义,但意向是从环境中推演出的。从这个事例中,我们知道意向是一种语言与非语言事实的推论问题,而不是塞尔所主张的一种生物学过程。话语本身不具有“关涉性”(aboutness),它是一种直接语境,用它可以建立“关涉”或话语目的。因此,“关涉”是话语的一种副产品。对“理解”来说,最重要的是给定情形中的话语功能。
维特根斯坦指出,理解不是一种内在的心理活动,而是一种外在的语言使用。判断说话者所表达的话语意义与我们听到这句话时心中所想的是否一致的标准在于:只能根据我们对这个话语所做出的外在反应,即我们能否正确地使用这句话或者当这句话再次出现时,我们可以做出相同的反应。这样,理解话语的关键就是,它不是心理活动的过程,而是使用语句的外在过程([6], p.73)。意向性不是一种生物现象,而是一种语言的理解活动。因此,我们运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外在论就可以修正塞尔的中文房间思想实验的内在理解论。
二、程序有语境化的理解吗?
在研究认知时,我们建构的抽象和正式的心灵模型是如何在实验中或在自然环境中去观察认知现象的呢?为什么我们的知识通常都是值得信赖的呢?
现在的问题在于一个词通常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涵义,在一种情况中它有这个意义而在另外一种情况有另一种意义。比如“Bank”一词有两种意义,因为在一种情况中它意指一类事物(比如指河岸),在另一种情况中它指另一类事物(如银行)。在这里所指涉的是字词使用的范式([4], p.138)。字词的意义在于使用,相同的词语因语境的不同而不同,对话语的理解取决于使用字词的意义及字词具体使用所建立的语境:
例如,当某人说“立方体”时,它意指什么呢?当某人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它时,字词的全部用法会浮现在此人的脑海里吗?字词的意义是通过这种用法来确定的吗?这种确定意义方式会不会彼此冲突呢?
当理解一个字词时真正浮现在脑海中的是什么?是像图像之类的东西吗?它是一幅图吗?假设当听见“立方体”一词时,脑海里浮现出一幅图画,比如说一幅立方体的画。在何种方式上能说这幅图画是适合了“立方体”一词的用法呢?也许可以说:“这很简单,如果这幅浮现在我脑海里的图,例如我指着一个三棱柱,说它是立方体,那么这个词的用法就不适合这幅图画。”可是,难道它真的不适合吗?立方体的图画向我们表明立方体有一种确定的用法,但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去使用它。
试想一下,中文房间中的人听到了“手”一词。“手”在新华字典中有11种解释①,每一条根据其使用语境的不同,进而产生的意义会不同。当中文房间中的人听到“手”这词时,就会把它与“人使用工具的上肢前端”的语言定义联系起来,或进行图画表征,甚至是与趣闻联系起来。单独理解一个词只是偶然的,因为听者对“意义”的陈述和检索都是由语言或非语言语境决定的。
在不同的语言语境中“手”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可能引发“意义冲突”。试想一下中文房间中的人如何理解下列句子:
(1)我们都有一双灵巧的手。
(2)王师傅干活可真有一手。
(3)他的姐姐是“三八红旗手”。
在这些例子中“手”的含义共同构成了关于手的类概念。当听到这个词后,这个概念是实例化的,然后根据使用的语境对其进行修改。首要的原则是可信性:“手”在脑海中产生不同意义是可能的,但在语言的使用中它必须有一种固有的意义,其意义与给定语境中的具体用法一致。如果要设计一个描述物理世界的语言模型,那这个模型至少应包括四个过程:合理性判断、意义表征、从内存中检索的信息及非语言行动。每当听者遇到一个词时,意义易于受到用法的修正。
假设中文房间中的人首次听到“手”这个词,他就会设法为它找到适当的语意表征。当他听到句子(1)时,手是实物的概念,他从内存中检索意义,并试图融入语境中。由于“灵巧的手”是指有形且具体的事物,这些属性可能会被转换成关于“手”的语意表征;此外在当前语境中,“灵巧”限制了“手”的表征。这种表征可能依赖于语言、逻辑或使用的几何模型。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命题的视觉表征在语言理解上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因此,“手”的图式表明其确定性用法会随着使用语境的变化而改变。
当中文房间中的人听到句子(2)之后,“手”的表征再次被修改:手是一种招数,它是一个抽象且无形的概念,这是由具体对象来实现的。这就找到了句子(1)和(2)之间的意义冲突。因此就需要自然语言者进一步区分手的属性(如语境、理解者的能力等)来进行辨意。然而,在中文房间中的人迄今为止的对话域仅限于“手”的实物概念,而在句子(2)中手的意义似乎是完全模糊的。如果外部世界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决定句子(2)中的“手”的意义,它将被添加到语言意义的表征当中。但句子(2)只是为“手”的语意表征添加了有限的属性。
特性明显改变的是在句子(3)中。在句子(3)中,手的意义是指“称号:标兵”。为了理解句子(3),手本身的表征在这个句子中根据语境的变化而改变。手的原型表征——人工智能的研究者称为机器的“默认值”,其变化视使用的具体情况(脚本)而定。因此,语意表征包括实体的意义取决于它们所使用的具体语境。语言的“不连续性”来源于“意义冲突”,这种冲突反过来又导致了字词的特殊用法。在句子(2)和(3)中的“手”的表征是根据手的原型而比喻引申的,其在特定的句子中被实例化。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中文房间中的人可以根据规则书给出特定的答案,由于机器只能依据语法来进行操作而没有语意性,但一个词或字的意义却会随语境的不同而变化,不同的语境会产生不同的语意,而程序恰恰没有这种语境功能,因而无法理解字词的意义。
从语境论来看,不同的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下会有不同的意义。人是能思维的,因为人能理解不同语境中词的意义,而由中文房间所设想的机器却不能理解语境中词语的意义,因为程序没有语意功能,机器也思维不了语境的话语意义。这样,我们就从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理论再次修正了中文房间思想实验。
三、机器能否产生理解?
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外在论和意义理论修正中文房间思想实验是否合理呢?由于维特根斯坦所生活的年代与中文房间思想实验诞生的年代有差异,因此认知科学哲学家很少关注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实际上,维特根斯坦提供了无懈可击的论证分析,在《哲学研究》中的诸论题都是把心智置于科学方法中,并鼓励进行一种具体的心智计算理论的研究。况且他还是一位对机器智能感兴趣的工程师和逻辑学家,他论证并分析了图灵所关注的心智计算模型。一般认为,只有科学哲学家才对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感兴趣,事实上雷柏(J. Leiber)认为,维特根斯坦也是一位认知科学家①,而且他的后期哲学思想对于认知科学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他认为,维特根斯坦具有双重作用:首先,他是“旧范式的耙子”(harrower of the old paradigm)。他毫不留情地批判了我们所知道的体现灵魂的理论,并批判通过内省就能知道整个心理状态的理论。他拆除细枝末节,打开了“新范式”——心智计算理论及心理状态的实证研究原则。其次,维特根斯坦是‘认知自然主义者’。维特根斯坦所关注的——语言-学习、面对面认知、知觉方面和规则遵循,这些是当代认知科学的主要题材②([7], pp.497-498)。
维特根斯坦从人类自身出发,明确地否认程序“思维”的可信性。“但是,机器肯定不能思考。——这是一个经验陈述吗?不是。我们只说人类或者与之相似之物能够思考。我们也说玩具娃娃,甚至精灵也能够思考。把‘思考’这个词看做一种工具。”([8], §360)维特根斯坦否认认知是由符号控制的。电脑执行明确的经验法则,是由操作员按训练而非智能的方法来操作的,就如自动演奏的钢琴,能读出任何适当的符号组合。一台计算机是无法给出其行为的解释,它只是在计算([8], §168)。因此,维特根斯坦被认为是“关注现代人工智能”的先行者。但有意思的是,强人工智能(把程序等同于心灵)与弱人工智能(认为程序是模仿心智的一种可用工具)的倡导者都引用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来支持自己的论证。由于这些有争议的问题都是基于语言功能和概念分析理论,在涉及语言的作用和功能的理解过程中,维特根斯坦对“理解”的解释确实支持了“强人工智能”倡导者的主张。
但维特根斯坦本人认为机器是产生不了理解的,因为理解主要是理解一种自然语言的过程。“理解一个句子意味着理解一种语言。而理解一种语言意味着掌握一门技术”([8], §199)。这种理解过程依赖于一种可行的表征及听者的积极参与:“一种明晰的陈述只产生了理解,而理解在于‘看出联系’”([8], §122)。理解过程取决于语言行为的实际表现,它不是伴随情感的副产品。在维特根斯坦对理解的言论中,关键的一点是,他把理解作为感觉的表现而分离出来。塞尔认为,在他之前的学者,在某些时间混淆了我们能做与我们所感觉的事物,尤其是当我们做某些事情,如理解某些事物的时候。
掌握一门技术或理解一门语言,人们必须存储有关字词用法的意义。更重要的是,人们必须能够适应并吸收新的意义,尤其是以新的方式在给定语境中出现时。根据句子的合理性、表征及可计算性,这不是一个可以简洁分析的语言过程,这些过程受到推论和期望的指引。信息的存储和检索使人类理解者能够根据语言来行动,虽然计算机程序有这种模拟能力,但用它来产生信息时是有条件约束的,依靠于个别字词的语境功能及根据已有规则行动能力,而这只是“理解即行动”(understanding-as-performance)而已([1], p.345)。
对于一般认知主义者来说,理解或思维一般有五个基本前提([9], pp.223-224):
(1)用语言来编码和解码思维;
(2)儿童必须学习字词如何依附于概念;
(3)概念是私人的心理现象,因此,概念不能被测量或直接观察到;
(4)我们看到的事物必须被分类;
(5)分类是一种心理活动,它能使有机体超越所提供的信息。
在对比上述认知主义者的五个基本前提下,维特根斯坦的学说可以重新概括为以下五个要点:
(1)把行动者的行为作为所理解的标准,或者说把行为作为所思考的证据时,这里有一种范畴差异;
(2)我们用语言来表达,而不是进行编码和解码思维;
(3)概念不是私人的,而是公共现象;
(4)我们使用“概念”来归因行动者的能力,而不是当作指涉的术语,即不是作为心理表征的名称;
(5)人们所看到的是桌子、台灯及椅子等实体,而人类行为的方式满足了以心理学术语来描述他们行为的标准:人们即使看不到物体或事件或‘无色运动’,但却可以推断出它们是一类事物,其归因标准是我们以前所进行的抽象与记录。
字词作为沟通的工具,给定语境的功能/用法决定了它们的意义是名副其实的。只有当话语论域是基于人们一致认同的规则集后,才能去理解。在这种意义上,即使老虎能说话,人们也理解不了,因为虽然老虎之间会使用相同的交流模式,但它的参照系与我们人类所理解的参照系是不一致的,因此老虎即使能说话我们也无法理解。维特根斯坦把理解比喻成语言的学习过程,人们待在自己的系统中,就如学习者也留在自己的系统中一样。这好比在计算机程序中,理解是基于人类的参照系,而所谓的计算机共同体只不过是程序间的相互作用。
综上所述,从认知角度来看,维特根斯坦确实对于机器思维的问题进行过详细地论述。从维特根斯坦的立场出发:程序无法产生理解。此外,从维特根斯坦对机器是否具有感质这一问题的推论,也可以佐证机器不能产生理解(思维)。接下来,将进一步阐述这个问题。
四、机器是否具有感质?
机器能够思考吗?——它可能感到疼痛吗?——唔,是否应当把人体称为这样一台机器?人体的确十分接近这样一台机器([8], §359)。这把椅子在独自思考……它在哪里思考?在它的哪一个部分思考?或者在它的体外;在它周围的空气之中?还是根本不在任何地方?在那种情况下,在这把椅子的自言自语和它附近的另一把椅子的自言自语之间有什么区别?([8], §361)
根据塞尔的说法,理解过程与适当的心理状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程序如何能理解疼痛,那么它又是如何以不同于人类的方式而感受到的呢?一个更基本的问题是,人类如何理解“我在痛苦中”的句子?除了有心理反应,然后说“我感到疼痛”之外,人类有没有存在一些有判据性的先验行动方式?就如人类可以知道自己的心理状态而不用先验反思,就如同计算机程序打印出“我在回路2中”一样。同样,如果被问到:“你怎么知道你在疼痛?”,合理的回答是“因为我在痛苦当中”。陈述某种状态与判断某种状态的关键区别是,它的心理或身体行为构成了判断命题的证据。如果一个程序肯定是在某种状态中,它不需要提供正当陈述的证据。因此,塞尔认为,对于感质这类心理状态来说,表象就是实在。例如,牙疼给人的那种感受,就是牙疼这感质的本质;如果你感觉到某种疼痛,但不是牙疼给你的那种感受,那疼痛绝对不是牙疼。
理解的过程是由经验决定的。如果一个从来没有感到过疼痛,但他仍可以通过口头话语来理解疼痛的概念:如在某些情况,知道“X正痛苦中”。同样的道理,计算机的程序可以打印出“X在疼痛”,这只能假设计算机在语言和定义层次理解了这些话语,而不是在证明的意义上。因此,理解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之前的状态。同样,说计算机程序并不理解疼痛因为它从来没有感到疼痛过,这也是荒谬的。虽然我们知道一个人从来没有亲身体验过一台机器是什么样的,但完全可以理解他说“我觉得自己像一台机器”的话。
但维特根斯坦进一步质疑这个问题:从一个人的行为能分辨其心理状态吗?他的论点是,在语言、非语言行为及人的心理状态归因之间,有没有一个逻辑/概念的联系。对于人工智能的研究者来说,计算机不需要同等人的心理状态,但逻辑和结构状态分别对应于人类的心理和身体状态。如果某人说,“我在X状态中”,这是提及其身体状态;如果说“Y是在X状态中”,则提及了他的心理状态是,让人相信Y是在某种状态中。然而“你怎么知道你在X状态中呢?”、“你怎么知道Y是在X状态中呢?”同理,程序只能被要求为其它程序的状态提供证据,而不是为自己的状态提供证据。显而易见的是,理解的概念构成了理解实体本身的标准不同于理解其它实体的标准([1], p.347)。
丹尼特认为,疼痛或痛苦的感觉是通过人所区分的“事物”,而不是通过大脑区分的(虽然大脑可能与痛苦的其它事物相关。)但问题在于,人怎么区分痛苦与其他感觉呢?丹尼特承认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因为人无法区分痛苦。区分痛苦不是单个个体的活动,因而在形式上没有答案。在理论中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是可确定的,但这意味着,它也必须是描述性的。分析描述的先决条件,是在实例中以分析个人活动为前提;当有区分却没有个体活动时,这种区分是不可能的([10], p.92)。
维特根斯坦认为,理解人类疼痛行为,要看语境中人类的疼痛行为。在许多案例中,差异不是指行动或伴随情况的不同,而是周围环境或行动的环境不同。由于不同的环境,相同的行为或表征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友好或不友好的表达方式可能是一模一样的,我们倾向于看不同情形中的氛围。判定一个人在忍受疼痛需要什么标准——看他在一个语境或环境中的行为。对人类行为理解的判定问题,它既不是先验的,也不是根据规则而做出来的。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理论,人在任何条件不能以任何方式来表达他的痛苦或心理状态。维特根斯坦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主张,“我在痛苦中”和“他在痛苦中”的论证是不同的,“痛”在两句话中必定有不同的意义([11], p.334)。维特根斯坦问,我是否可以自言自语?他的回答是:“我不是根据对自己行为的观察才这样说。可是,这句话之所以有意思,只是因为我的行为确是如此这般。”([8], §357)
五、结 语
塞尔用中文房间论证说明,机器不能产生思维,因为机器没有意向性,程序也不可能理解行为。维特根斯坦同样认为机器不能思维。但维特根斯坦认为,产生理解并不是基于意向性的一种生物特性,它只是一种语言外在活动的产物,机器因为产生不了对话的语境或交流的情境,所以它理解不了行为。维特根斯坦主张机器与人类是不同的,人有感质而机器却没有,人有语境而机器并没有,因此机器不能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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