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4年第6期
赵晓聃1,2,郭贵春1
(1.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太原030006;2.红足1—世足球网,太原030006)
摘要:随着克里普克对规则遵循问题的解读及其引发的热议,意义与规范性成为语言哲学中难以回避的论题。克里普克的阐释表明倾向性解释无法为语言表达式的使用以及意义归因提供合理性辩护,倾向性行为的描述与规范性的结论之间存在着鸿沟。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具有规范性维度,而这种规范性需要结合正确性、有效性等相关概念的辨明才能得以澄清。
关键词:规则遵循;倾向性;规范性;意义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062(2014)06-0024-06
由于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规则遵循问题的阐发及其引起的热烈讨论,规范性在语言哲学领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对规则遵循的探讨已不再局限于对克里普克解读方式的争议,而更关注其中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因为当我们寻求规则遵循行动的理由和根据时,就不能仅限于经验层面的因果分析或满足于规则遵循悖论的解决方式,而要追问:如何理解这些规则所体现的指引性和规范性力量?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否具有规范性维度,何以体现这一维度?这就需要我们在探讨语言的使用、规则和意义时分析其中的规范性问题,并将规范性与其相关概念做出比较和澄清。
一 规范性与倾向性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通过规则遵循悖论揭示了一种困境[1]123:能动者的行动往往是在规则的指引下进行的,但在试图说明遵守规则的行动时,就会发现,我们恰恰是通过行动而理解和诠释了规则,因此作为原因的规则似乎又可以被看作行动的结果。而且这些规则本身也是需要解释的,这就导致了解释的无穷倒退。实际上,这一悖论为我们理解语言的使用及其意义提供了独特视角。正如规则遵循活动那样,语言运用的规则也只有通过共同体的言语实践才能得以理解。克里普克通过对规则悖论的扩展性解读进一步探讨了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中,克里普克描述了一位怀疑论者,他对我们习以为常的加法运算和语言表达式的使用提出了质疑,进而追问是怎样的语义事实构成了说话者使用语言表达式的根据,如:说话者以“+”来意谓加法而不是卡法(quus)。为了找到能够确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事实”,怀疑论者考查了那些可能成为这种语义事实的候选项并将它们逐一排除。那么,构成表达式意义的基础或“事实”是什么?应该如何解释意义的归因问题?随后的怀疑论论证表明,我们无法找到那种“事实”作为说话者运用某一表达式的正确标准,而这种推论继续进行下去就可能导致彻底的意义怀疑论,即:能够为说话者使用某一语言表达式提供合理辩护的语义事实是不存在的,没有人可以通过语言表达式来意谓任何东西。为了避免这种可怕的结论,克里普克进一步提出了“怀疑论解决方案”。①
在克里普克对意义归因的分析过程中,规范性和倾向性的区分发挥了重要作用。克里普克说:“倾向论者给出了这种关系(我归于‘+’的意义和我对‘68+57’这个问题的回答之间)的一种描述性解释:如果‘+’意谓加法,那么我将回答‘125’。但这不是一种恰当解释,这种关系是规范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2]37
克里普克认为,构成语言表达式意谓的根据并不存在于说话者的倾向性行为中,这些倾向性解释也无法为语言表达式的未来使用提供辩护。因为,涉及表达式意义的候选项与该表达式“应该”如何被使用密切相关,而怀疑论者所找到的候选项只体现了说话者倾向于如何使用某一表达式。通过观察说话者在某些情形中对某一表达式的有限次使用,倾向论者可以做出描述性解释,但它们无法为该表达式在未来的合理使用建立基础,也不足以说明意义的归因。尽管克里普克未对规范性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和充分阐释,然而在其论证过程中却隐含着这样一种前提或预设: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具有规范性维度。
简言之,意义的规范性指的是,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对说话者如何正确恰当地运用该表达式具有一种约束性和范导性作用,即一个表达式“应该”被说话者以符合其意义的方式来使用。正由于这一规范性维度,当说话者使用某一表达式时,我们才可能判断他使用的方式正确与否。然而,根据倾向论者的观点,意义归因问题可以理解为说话者倾向以某种方式来使用表达式。例如,说话者以表达式w意谓某一对象F而不是其他,倾向论者可能会这样解读归因的过程,即,通过说话者在过去相同的情境中多次使用这一表达式的倾向性行为,我们可以把握该表达式的意谓。实际上,意义归因的倾向论解释很容易因其局限性而受到质疑,如:说话者在过去情境中有限的倾向性行为如何能为表达式未来使用的无限可能性提供标准?如果倾向性行为能够决定某一表达式的未来使用,那么何以解释说话者使用该表达式时出现的错误?面对这些质疑,有些倾向论者或许会诉诸更加完善和精致的倾向性解释,给那些倾向性行为的实施过程附加一些理想情形或条件。但这不仅无助于倾向性解释摆脱困境,还会表明,对于这些理想情形或条件的阐释,我们同样无能为力。在倾向性行为的描述和规范性结论之间,仍然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
因此,有关倾向性行为的描述性事实或许可以在经验的层次上说明规则与遵守规则的活动之间的因果关联,但当我们追问“什么构成了遵守规则的根据和理由,或者什么构成了意义归因的基础”时,却只有在规范性层面上才能得到回答。赖特(Crispin Wright)、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等人同样也看到了这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他们还进一步认为,在克里普克的阐释中,实际上隐含着一种休谟法则式的推理过程。②休谟法则区分了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前者是关于对象“是”怎样的一种描述,而后者涉及的是“应该”如何的评价性断言,具有规范性的含义。“是”的断言中并不蕴涵“应该”的断言。[3]赖特等人认为,克里普克的解读过程体现了一种对休谟法则的辩护。倾向论者试图以自然主义的方式确定说话者运用表达式的一组最优条件或理想情形,从而保证当说话者倾向于将该表达式用于某个对象时,这一对象能够在表达式的外延中。然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这样一组最优条件以及如何确定这些条件,而是与意义归因有关的事实究竟能否被还原为倾向性事实。通过克里普克的解读可知,即使假设在逻辑上存在一种倾向性谓词,它能与体现意义归因的谓词发生共变,也就是说,假设倾向性谓词的外延总是与那些体现“意义事实”的谓词的外延保持一致,我们仍然不能将“倾向性事实”等同于“意义事实”,因为这二者具有根本性差异。从前者的属性中无法得出语言表达式运用的正确性条件,它无法为意义的“规范性”建立基础。
二 规范性与意义
在克里普克的阐释中,怀疑论者的质疑实质上可以概括为:倾向性解释何以为语言表达式的使用以及意义归因的合理性提供辩护。描述性前提与规范性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跳跃,因而在对倾向性行为的描述中无法找到这种辩护的理由。克里普克对规则遵循的解读体现了倾向性与规范性之间的明显差异,这点毋庸置疑,然而能否由此认为其中体现了对休谟法则的辩护?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存在争议的。
(一)意义的“辩护论证”
赖特等人认为克里普克的论证中存在休谟法则式的推理路线,而萨拉巴多(Jose Zalabardo)提出了质疑,认为倾向性面临的困境并不足以支持这一观点。[4]473-475他指出,如果把克里普克的解读看作对休谟法则的又一证明,那么这可能是对克里普克的一种过度阐释。根据他的观点,克里普克关于倾向性的探讨只是表明,说话者过去的倾向性行为和意识过程无法为他在未来正确运用语言表达式建立基础,也无法为他的信念和具体反应提供适当的理由。
就克里普克的加法例子而言,运算者在计算“68+57”的时候,他得出答案的方式应该与其过去运用函项“+”时的倾向相同,他归于“+”的意义应该能为运算者现在的信念和反应过程辩护,而我们在倾向论的解释中却找不到能够提供辩护的根据。那么确定一个表达式意义的语义事实在哪里?克里普克说:“我是否应该为我当前意谓加法而非卡法的信念辩护,因此通过我过去所倾向的那种假设而应回答‘125’?(我记录并且研究了我大脑过去的生理机能了吗?)”[2]23在萨拉巴多看来,克里普克表明,要使说话者的回答过程得到合理性辩护,这一过程就必须与说话者在过去运用同一函项做出断言的生理机能或意识产生联系,也就是说,该过程必须与相关语义事实形成有意识的固定联系。因此萨拉巴多主张,我们在克里普克的文本中所能找到的论证应该无涉于休谟式的推理思路,他把克里普克的论证归结为如下步骤:
(1)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步骤来决定我是否将一个谓词用于一个对象。
(2)只有当这种步骤与这些事实(决定了我应该将谓词用于哪些对象的事实)具有有意识的固定联系时,这种步骤才是合理的(得到辩护的)。
(3)在决定是否将谓词归因于对象时,我并没有考虑在理想条件下是否会这样做。
从(2)(3)两个前提,可以推出:
(4)如果在理想条件下如何运用谓词的有关事实决定了应该把谓词用于哪些对象,那么我用来决定谓词运用的步骤就是不合理的(得不到辩护的)。而通过(4)和(1),这个论证就得出了反倾向论的结论:
(5)我应该将谓词用于哪些对象,不是由在理想条件下我如何运用谓词的有关事实决定的。[4]480-482
萨拉巴多将以上的论证过程称为“辩护论证”,他认为在这一论证结构中显然不存在休谟式的推理过程,而只是揭示了倾向性行为与意识过程在解释意义的规范性时所面临的困境。
然而我们认为,将辩护论证归于克里普克也是有问题的。如果说克里普克的论证不足以体现对休谟法则的辩护,那么将所谓的辩护论证归于克里普克可能同样是对克里普克文本的一种过度解释。因为辩护论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使得说话者运用表达式的过程是合理的,表达式的运用与决定这种运用的语义事实之间就必须形成有意识的固定联系。可见,如果合理化的意义归因需要具备上述特征,那么信念和行为的辨明都需要说话者密切联系他过去相关的意识过程,而这又可能会导致内在论的倾向。如果萨拉巴多将辩护论证归于克里普克,那么他就要承认克里普克的论证中存在这种内在论的预设。然而在克里普克的规范性论述中,并不能明显地找到这种倾向。
概言之,虽然倾向论者可能也注意到了倾向性事实的描述性特征与“应该”断言的规范性特征之间存在鸿沟,他们并非无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并非没有考虑到语义规范性的“应该”。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他们要从语义学的角度为倾向论解读方案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论证时,会显得力不从心。如果试图以倾向论来解释意义问题,那就必须对倾向性作出系统的非循环的条件分析,而“理想条件”显然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这正是倾向论面临的尴尬处境。
(二)“能力”解决方案
麦金(ColinMcGinn)试图以一种“能力”解决方案来解释意义归因,并由此避免倾向论面临的困境。他认为如果把理解和遵守规则看作说话者具有的能力或潜能,那么这种“能力”可能会为怀疑论论证提供一种较为合理与直接的解决方案,而这也符合后期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基本看法。比如,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就曾提到:“‘Wissen[知]’一词的用法显然与‘kÖnnen[能]’、‘imstandesein[处于能做某事的状态]’这些词的语法很近。但也同‘verstehen[理解、领会、会]’一词的语法很近(‘掌握’一种技术)。”[1]90-91“理解一种语言就是说:掌握一种技术。”[1]122
麦金认为,说话者意谓某对象的事实是由他具有某种“能力”的事实构成的。克里普克的怀疑论者按照经典实在论的方式,致力于寻找可以为意义提供基础的语义事实或使得表达式具有意义的真值条件。然而,语义事实的缺失和怀疑论论证的扩展却可能导致意义怀疑论。根据怀疑论论证,既然找不到任何语义事实作为表达式运用的正确标准,那么说话者的信念和反应与他过去的倾向性行为如何产生联系?如何能够确证规则的要求?这些疑问显然不利于倾向性解释。在麦金看来,如果我们采取关于“能力”的解释,就可以避免这些困难,同时又能够充分满足意义的规范性条件。他把这些条件概括为:“(1)解释在一个特定时刻以什么来意谓某事物;(2)解释在两个不同时刻以什么来意谓同样的事物。”[5]因此,在加法例子中,运算者在不同时刻都能以“+”来意谓加法的原因是:运算者在某时刻t以“+”意谓加法是与其此刻运用加法的能力相联系的,而他在另一时刻t*以“+”来意谓加法而非卡法,这同样与他在t*时刻运用这一函项的相同能力有关。说话者之所以能够在不同时刻以一个表达式意谓相同的对象,是因为他运用该表达式的能力是相同的。
麦金试图通过“能力”解决方案避免倾向论的缺陷,但其阐释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能力”解决方案同样不能恰当地回应怀疑论论证的挑战,“能力”并不比倾向性更具有说服力,因为“能力”的内涵和来源没有得到澄清。例如,运算者在不同时刻都具有加法运算能力,但其根据又是什么?麦金认为说话者因为其能力而具有相关的倾向性行为,但他并没有阐明这种能力的形成过程。
其二,“能力”解决方案的提出本来是为了使倾向性解释摆脱怀疑论的困境,然而这一目标只有在说明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可能达到,即倾向论成立的基础和根据、规范性概念的内涵、倾向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等。如果这些问题尚未明确,那么麦金的建议同样也将面临困境。
其三,麦金探讨的规范性概念与克里普克的概念之间存在差异。按照麦金的理解,“规范性”涉及的是说话者如何能在不同时刻以一个表达式意谓同一对象,或者说,一个语言表达式过去的意义与其现在或未来的意义之间有何联系。然而克里普克的“规范性”主要探讨表达式的意谓与其运用之间的关系。“规范性”解读方面的差异必然导致麦金的提议无法解决倾向性的困境,这也正是他的解决方案遭受批评的关键之处。另外,“能力”解决方案在选择构成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语义事实”时,似乎并没有提出实质的限制性条件,从而也无法说明运用语言表达式的正确条件。
三 规范性、正确性与有效性
萨拉巴多的辩护论证试图在意识过程和生理机能中寻求信念和行为的辨明,但却隐含着内在论的预设,麦金的“能力”解决方案则诉诸说话者在不同时刻运用同一表达式的能力,但这种能力本身又缺乏进一步的说明。这些解读方式都没有把握语言表达式的规范性意蕴。规范性论题所要探讨的并不是说话者的意识过程如何能在不同的情境中与过去保持固定联系,也不是说话者以何种“能力”使语言表达式保持相同的运用,而是有意义的语言表达式与其正确运用的条件之间具有怎样的联系。与之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一种规则是有效的,是否意指对一位能动者的规范性要求?为了清晰地把握规范性的要求,我们需要将其与正确性、有效性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和澄清。
(一)规范性与正确性
不可否认,说话者运用语言表达式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但这是否意味着说话者负有“应该”如何的责任或义务?如果说话者没有将这个表达式用于它所适用的对象,这是否违反了表达式的规范性条件所意指的要求?怀汀(DanielWhiting)认为,正确运用语言表达式的条件意指对说话者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要求。他提到:“如果有关一个表达式意义的陈述确实意指了该表达式运用的正确条件是存在的……那么这同样意味着它能否或应该以某种方式被使用。”[6]136因为,“正确”是一种规范性词项,如果一个表达式正确地用于某对象而且仅适用于该对象,就表明对本质的规范性的承诺。这一观点遭到了哈特甘迪(AnandiHattiangadi)的反驳,她认为由“正确地运用”并不能推出一种规范性,这里不涉及说话者或能动者“可能”、“应该”、“必须”或者“不能”、“不应该”做什么。如果我们能够将表达式用于一个对象并符合其正确运用的规则,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做了“应该”做的事。[7]54-55
总体来讲,表达式的正确性与意义的规范性之间的关联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
首先,规范性与语言表达式的正确性不能分开讨论。语言共同体的言语实践构成了说话者正确运用语言表达式的前提。说话者作为语言共同体中的成员,他对语言表达式的理解和运用都受到一种规范性力量的限制和指引。
其次,合理的规范性应体现在一个适度的范围之内。我们常说一个表达式“应该”被怎样运用,但这不表明对某个特定的说话者发出训令或使其承担某种义务。涉及“义务”的规范性实际上对说话者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比如,“猫”这一语词应该被用于“猫”这个对象,这符合“猫”这一语词的正确用法,但这并不能得出任何特定的说话者承担着将该语词用于过去和未来的所有“猫”的义务,这种要求太高了。而且,还要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即某人在特定语境中由于意向、修辞或其他原因而将“猫”用于其他的对象,他也并没有违反任何“应该”的义务。
(二)规范性与有效性
如果一条规则或标准是有效的,能否表明其中蕴涵着能动者“应该”如何的规范性?正如规范性不能等同于正确性,规范性也不能等同于有效性。但怀汀仍然认为:规则具有指向行动的特征。如果一个规则有效,那么某人的行为符合了这条规则就隐含着他“应该(或将会)”这样做。他借用哈特甘迪游乐场的例子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6]134-136
在一个露天游乐场里,一些游戏设施对乘坐者的身高下限设定为一米。假设有A和B两个小孩,A身高高于一米,B低于一米,那么根据那条规则,A可以乘坐这种游乐设施而B不可以。怀汀认为,如果一条规则有效,那么乘坐者事实上达到或没有达到这个规则自然就隐含了他“应该”或“不应该”去乘坐。反之,如果某人没有遵守这条规则,则他受到批评或惩罚就是适当的。因此,如果一种规则有效地指定了乘坐游乐设施的适当条件,那么这就是规范性问题。对此,哈特甘迪指出,一种规则是有效的并不能表明它本质上是规范性的,不能从中推出某人“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她认为,怀汀之所以这样理解规范性,可能是因为他把游戏准则理解为:
S1:当且仅当S高于一米,S被允许(乘坐)。[7]56
尽管上述规则体现出一定的规范性特征,但实际上是对有效规则的一种过度阐释。因为它相当于做出一种预设:如果一条规则是有效的,那么它必须能够以规范性的表述来说明。然而,游戏准则的有效性并不能规定某人“应该”怎样做。在哈特甘迪看来,如果我们以另一种更为恰当的方式解读这条规则,就不会像怀汀那样对规范性做出过度的阐释。因此,正确而合理的解读方式应为:
S2:当且仅当S高于一米,乘坐X对于S来说才是安全的。[7]56
根据准则S2和A、B的身高,可以推出,乘坐X对于A是安全的,而不是他“应该”这样做或负有乘坐X的义务;乘坐X对于B是不安全的,而不是他违反这条规则就等于违反了某种义务。因此,一条规则的有效性并不蕴涵能动者承担的义务。游乐场规则的相关讨论体现了有效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这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结合游乐场的有效性规则,可以理解语言表达中的规范性问题。假设x是任意一个语言表达式,而f体现了它所表达的意义F的特性,f正是由于这种特性而被运用。如果x意谓F,就可得到:当且仅当x可以正确地用于一个对象a,a体现了F具有的特征f,即,x意谓F→(a)(x正确地用于aa是f)。该表述的关键之处在于:它没有意指某位特定的说话者“应该/不应该”做什么,只表明如果一个表达式被正确有效地运用,它应具有什么特征。因此,这个表述同样不存在义务方面的规范性问题,它更接近于S2而不是S1。
其二,有效性并不蕴涵能动者“应该”如何的规范性。在探讨有效性与规范性时,首先要考虑什么规则可以称之为“有效的”,有效性是如何被界定的,以及“有效的”规则自身是否有效等问题。如果一条规则本身是无效的甚至是不合理的,或者一种规则原来有效但逐渐不被一个语言共同体所接受,那就无需再谈论它是否应该被遵守的规范性问题,它更不会意指“应该”的行为。
总之,某一语言表达式具有正确运用的条件,或者某一规则是有效的,这并不蕴涵说话者“应该”或“必须”做某事。虽然意义的规范性维度为说话者运用语言表达式指出了一些约束性和限制性条件,但并不会使说话者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而是在表达式的意义及其正确运用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张力。
四 结语
只有在说话者使用语言表达式的具体过程中,我们才能充分领会和把握表达式意义的规范性涵义,它没有先验地指定表达式意义的语义事实或说话者必须承担的义务,也不主张在纯粹的经验层面上建构语言运用的因果机制。因此,无论是基于形而上学领域来寻找所谓的“语义事实”,还是诉诸说话者具体的倾向性行为,都不能为意义归因提供合理性辩护。当我们追问意义归因的“事实”或者什么构成了表达式的某种意谓时,并不是在寻求该表达式意谓的具体对象或传统内涵主义理论所预设的语义事实,而是追问一种处于关系中的有关“使用”的事实,正是这种关系性的事实构成了“意谓”的根据和基础,说话者才有可能使用表达式来意谓某一对象。规范性的意蕴与正确性和有效性密切相关,但规范性既不能等同于语言表达式运用的正确性,也不能等同于规则的有效性,只有将其要求置于一种适当的范围之内才能准确地把握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规范性问题。因此,规范性维度既体现出对言语实践的限制性和指引性,又不会在本质上决定说话者具体的言语行为。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分析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对说话者正确使用表达式所发挥的范导性作用,在言语行为的具体语境中澄清并丰富意义的规范性内涵,进而构建意义归因的合理解释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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