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 《光明日报》(2014年05月20日 13 版)
在传统的“政府—大学”线性治理模式下,大学从法理上来看是行政机构的延伸,在地位上附属于政府,在功能上执行政府计划,政府成了大学治理结构变迁的唯一主体,导致大学行政权力边界模糊,大学内部相关利益主体缺乏治理权限,社会力量难以参与大学事务,出现治理结构矛盾和权力滥用现象。时代的发展对大学功能的多样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大学实现由“象牙塔”向“黄金岛”的转变,成为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新引擎。在这种新形势下,不断探索完善科学规范的大学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大学教育治理能力,是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而协同治理作为大学治理的新理念,为我国大学创新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大学协同治理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集体性实践范式,是大学各相关利益主体在一定的集体性协议或准则的基础上,打破界限进行广泛和深度合作,共同对大学进行治理,以保证大学合理运转,实现大学效益最大化。当前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改革,就是要改变国家一元治理结构,实现协同治理。具体而言,国家要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管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学校要自主办学,明确权利责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社会要广泛参与,对大学进行评价、检验、监督,最大限度吸引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国家、学校、社会三者治理权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才能推动大学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
推进我国大学协同治理,首先要明确大学协同治理的实践主体,学校和社会作为大学治理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其治理主体的地位要得到重新确认。为了解决国家、学校、社会治理主体无法人格化的问题,可以按照治理领域和权责的不同把大学协同治理的宏观实践主体具体化为以下三大群体:即国家的和学校的决策者,教研人员和一般行政、技术人员,职业界人员和社会团体。其中国家的和学校的决策者是大学政治治理的主要实践主体,把握大学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研人员和一般行政、技术人员是教育、研究与常规治理的主要实践主体,负责巩固和拓展大学功能,职业界人员和社会团体作为大学协同治理的重要实践主体,其治理权主要表现为参与权和监督权,即参与和监督教育决策,评价教育、研究、常规管理质量,检验教育、研究、常规管理成果等等。
其次,要构建切实可行的大学协同治理模式。多元参与和相互制衡是大学协同治理的核心思想,在传统大学一元治理模式仍然根深蒂固的背景下,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厘清国家政治权力边界,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初步搭建协同治理平台,通过治理主体间的合作与制衡逐步推动改革。同时,大学治理改革不能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因此,在第一阶段,大学可以采用以国家为中心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第二阶段,当大学由一元治理模式向以国家为中心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转型初步完成后,可以逐步实现由单个中心向多个中心的转变,确立多中心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在坚持大学治理方向的同时,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的优势,充分利用各治理主体间的多元合作与相互制衡达成最优目标。总的来说,大学协同治理模式的选择要注意把握矛盾的特殊性,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后,要营造大学协同治理实践氛围。大学治理由一元向多元、由单独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大学要加快推进大学治理体系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鼓励、支持、引导学校和社会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到大学协同治理改革的过程中来,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创新,为大学协同治理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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